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二○二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榮義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F0~T48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一│ 建弘 證券投資信託│建弘馬來西亞│D八○一○○│一│一○○○│││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一一五七二四│││├──┼─────────┼──────┼──────┼──┼─────┤│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二│建弘證券投資信託│建弘馬來西亞│D八○一○○│一│一○○○│││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一一五七三五│││├──┼─────────┼──────┼──────┼──┼─────┤│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三│建弘證券投資信託│建弘馬來西亞│D八○一○○│一│一○○○│││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一一五七四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