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小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小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小字第44號原告苗栗縣竹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23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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