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小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小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小字第39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蘆洲市○○里○○鄰○○街○○○巷○弄○號3樓,有最新戶籍謄本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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