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內關於受刑人姓名「 陳金枝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苗栗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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