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玉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玉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43號(下稱前案)判決確定。
而前案查扣附表所示受刑人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經檢驗結果均含有毒品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以前案判決處刑確定在案等情,有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而前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受刑人所有乙節,業據受刑人於前案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而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8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43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存卷可參,足認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惟前案判決認附表所示之物與受刑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關,未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就附表所示之物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許雅如附表:
編號內容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為0.654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8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43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為0.232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為0.357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檢體用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