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告 簡慧真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原告 簡婉君
簡上益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簡仰慧 原告 簡景松
簡景皇 簡泰郎 簡玉珠 簡麗卿 被告 朱秀俄 住○○市○○區○○路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號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 律師
馬健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