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原金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千峰指定辯護人蔡明樹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0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林怡姿
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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