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川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川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楊甯伃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