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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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21號原告 裕豐行 即 楊昀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家珍 、 張正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43,
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