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悅賢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婚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4年度聲減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悅賢所犯相姦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悅賢因於民國95年7月間犯相姦罪,經本院於104年7月30日以103年度易字第270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963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104年8月3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