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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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18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被告 尤子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1,6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彥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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