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09號原告 方光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英德詹博仁林翃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應繳裁判費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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