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辭任信託關係之受託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9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劉育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09號辭任信託關係之受託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