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26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謝婷宇
被 告 魏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
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之記載,應更正
為「原告法定代理人莫兆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