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9號
原   告  陳綉娥 即宗麥商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俊欽 即安全機車行、 廖義松 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82,0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廖俊欽、廖義松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