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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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9號
原 告 陳綉娥 即宗麥商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俊欽 即安全機車行、 廖義松 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82,0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廖俊欽、廖義松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