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16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 和
訴訟代理人 陳映姿
被 告 楊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閔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416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 和
訴訟代理人 陳映姿
被 告 楊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