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3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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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271號
原   告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被   告  冉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竹縣寶山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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