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458號
原 告 合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麗環
訴訟代理人 吳長壽
被 告 王愛國
訴訟代理人 杜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五樓,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且本件原告
係本於侵權行為涉訟請求,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
,亦有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
可佐,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1條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麗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