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3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269號
原   告  王玟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溫樂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列原告聲請對被告陳溫樂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溫樂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費用,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陳溫樂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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