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 壹拾伍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柒仟陸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並預納送達郵票壹拾伍份(每份參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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