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許乃丹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0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六十七萬零六百五十一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七千三百七十九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胡晏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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