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貳元,折合銀圓壹拾柒萬肆仟叁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玖佰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廣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靜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