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40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參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間至民國94年間邀同債
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28萬3,242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28萬3,242元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置之不理,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140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李│自民國97年7│至民國98年4│年息百分之三點│││283242│滿│月1日起│月14日止│六四│││元│├──────┼──────┼───────┤││││自民國98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月15日起││三二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李│自民國97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3242│滿│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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