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原名 李良寬 )一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芝儀附表:
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二、聲請人是否業已未能清償債務?如是,請陳報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三、釋明聲請人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前置協商而不成立之原因,為何聲請人無法接受美商花旗銀行所提出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分六十期清償、月付一萬三千九百五十一元之協商方案?請具體說明。
四、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聲請人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六、臚列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稅賦等費用支出,並提出明細與證明文件。
七、提出租約契約書及繳付租金之證明,並釋明在負債情況下,何以捨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巷二之一號之住所,而在外租屋居住。
八、提出聲請人近二年勞、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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