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其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8年度中簡字第2249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98年6月2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臺中簡易庭於98年8月18日以98年度中簡字第224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98年10月26日確定。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已於96年2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則其所犯首開竊盜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覆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異,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