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一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賴慧玲右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第一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賴慧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賴慧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上開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法務部戶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一月五日板檢金子八八執助字第一八二七號函(均為影本)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李國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