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六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折合銀元叁拾萬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肆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