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再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12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而聲請再審,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所製作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正本關於聲請人之年籍資料部分,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正本關於聲請人之年籍資料部分有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榮和
法官黃斯偉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附表:乙○○男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鎮○○路○○號之7甲○○男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鎮○○路○○號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