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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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雅玲居桃園市○○區○○路0段00號6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壹點參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雅玲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毛重1.52公克),經送檢驗,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雅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0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又以111年度毒聲字第848號裁定強制戒治,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112年1月10日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12年1月9日桃女戒輔字第11230000080號函及所附之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112年1月10日通知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疑似毒品之粉末1包、經送檢驗鑑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海洛因成分(含袋毛重1.52公克、淨重1.36公克、驗餘淨重1.34公克、純度46.95%、純質淨重0.64公克),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D-0000000)、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0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3550號鑑定書、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均為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伶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