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9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簡字第9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壢簡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吉龍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吉龍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無故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竟不思悔改,再次漠視他人財產權益,任意竊取告訴人財物,又漠視他人居住自由安寧,無故侵入告訴人所有之住宅,造成告訴人居住自由權益受損,內心亦惶恐不安,被告所為實屬不該,犯後又未表達確實之悔意,亦未能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兼衝其素行(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失竊物品業經發還告訴人等情,及其侵入住宅之期間、對告訴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就被告2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5180號被告李吉龍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吉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4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徒手竊取 葉家萱 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房間鑰匙1把及磁扣1個得手;復基於侵入住居之犯意,旋即持上開鑰匙及磁扣,至葉家萱位於桃園市○○區○○街0巷00號住處,未經葉家萱之同意,開啟上址住處大門無故入侵葉家萱上址住處。嗣經葉家萱報警並調閱相關監錄設備影像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葉家萱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李吉龍於警詢及偵查中固不否認自上開機車車廂拿取鑰匙及磁扣後進入告訴人葉家萱位於上址之住處等行為,然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想要在案發地附近找房子,想要進去看建築物有無電梯,因為機車剛好停在案發地外,機車坐墊也沒有上鎖,我就拿取上開鑰匙及磁扣,試試看能不能感應等語。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訴綦詳,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錄影畫面翻拍光碟1片暨截圖、現場及查獲照片數紙附卷可稽,又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其翻找機車車廂取走上開鑰匙1把及磁扣1個後,在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擅自進入告訴人住處,顯見被告實有竊盜及侵入住宅之犯意及行為,被告所辯應屬子虛,委無可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已返還告訴人之事實,有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檢察官郝中興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晉豪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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