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五一二號
原處分機關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岡警六交裁字第四0三九、四0五八、四0六七、四一七六、四
二五六、三二六七、四二八一、四三八六、四四0三、四四五二、四五一一、四五四
五、四五九六、四六一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並非擺設攤位之所有人,且處分機關對同一事實於同一日裁決十四件罰鍰,有違行政程序法之一事二罰及比例原則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異議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五月八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五月九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五月十八日下午一時二十五分、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十五分、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十分、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十五分、五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六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六月十一日下午五時五分、六月二十日下午五十、六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七月七日下午五時二十八分、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四分、八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鎮○○○路違法擺設攤販,因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遭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查獲,並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成岡警六交裁字第四0三九、四0五八、四0六七、四一七六、四二
五六、三二六七、四二八一、四三八六、四四0三、四四五二、四五一一、四五
四五、四五九六、四六一0號之罰鍰裁決,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送達於異議人位於屏東縣枋寮人和村民權路十五號之住所,然異議人遲至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始具狀向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聲明異議,而於同年月十三日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送交本院審理等各情,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岡警字第0九三00一0七三二號函暨內附之各該裁決書、送達證書與本院收案章戳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業已逾前開法定之二十日期間,揆諸前揭說明,其異議權已經喪失,本件聲明異議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勇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