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827號上訴人 江志清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 律師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立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邱景芬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