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88號原告 郭慈瑀 被告 王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4,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