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51號聲請人 蔡招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洪月珍 │新北市新莊│104年6月30日│218,000元│0000000│││││區農會頭前││││││││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