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72號原告 王俊權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
連睿鈞 律師被告 黃麗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參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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