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停車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720號上訴人 謝素燕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被上訴人 林永吉 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停車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蕭胤瑮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