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經濟部工業局新營工業區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宋練
訴訟代理人 涂慧燕
被 告 晟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源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廿七日經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行言詞辯論,並宣示於同年
七月十二日宣判在案。經查本件原告之真意,乃在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四十條第一
、三項之規定,聲請本院以裁定淮予強制執行,而非請求本院依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
判後為命被告給付之判決,爰裁定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本院另依內部行政流程移交
民事庭依非訟事件程序處理,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