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三二九號
  原   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浩然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參拾萬參仟參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參仟零參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仟玖佰捌拾捌元及郵票拾份,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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