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小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三0九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進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起至九十年
四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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