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9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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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九二九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柒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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