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221號聲請人 何明璋 相對人 蔡榮昌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522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00│100年5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0000000││1│││││││├─┼───────────┼─────────┼───────────┼───────────┼───────────┼────────────┤│00│100年5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0000000││2│││││││├─┼───────────┼─────────┼───────────┼───────────┼───────────┼────────────┤│00│100年5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0000000││3│││││││├─┼───────────┼─────────┼───────────┼───────────┼───────────┼────────────┤│00│100年5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0000000││4│││││││├─┼───────────┼─────────┼───────────┼───────────┼───────────┼────────────┤│00│100年5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0000000││5│││││││├─┼───────────┼─────────┼───────────┼───────────┼───────────┼────────────┤│00│100年5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0000000││6│││││││├─┼───────────┼─────────┼───────────┼───────────┼───────────┼────────────┤│00│100年5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0000000││7│││││││├─┼───────────┼─────────┼───────────┼───────────┼───────────┼────────────┤│00│100年5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0000000││8│││││││├─┼───────────┼─────────┼───────────┼───────────┼───────────┼────────────┤│00│100年5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0000000││9│││││││├─┼───────────┼─────────┼───────────┼───────────┼───────────┼────────────┤│01│100年5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0000000││0│││││││├─┼───────────┼─────────┼───────────┼───────────┼───────────┼────────────┤│01│100年5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0000000││1│││││││├─┼───────────┼─────────┼───────────┼───────────┼───────────┼────────────┤│01│100年5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0000000││2│││││││├─┼───────────┼─────────┼───────────┼───────────┼───────────┼────────────┤│01│100年5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0000000││3│││││││├─┼───────────┼─────────┼───────────┼───────────┼───────────┼────────────┤│01│100年5月10日│100,000元│未記載│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0000000││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