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國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國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許國陞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9號審理,並於民國99年4月30日判決,於99年5月31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前經本院院99年度訴字第11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6部分前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
23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6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丁妍君附表:受刑人許國陞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19日中午12│98年12月19日晚間7│99年1月9日中午12│││時│、8時許│時許│├───────┼─────────┼─────────┼─────────┤│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第29號、99年度毒偵│第29號、99年度毒偵│字第240、359、39│││字第134號│字第134號│3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9號│99年度訴字第119號│99年度訴字第230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30日│99年4月30日│99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19號│99年度訴字第119號│99年度訴字第230號││決├─────┼─────────┼─────────┼─────────┤││確定日期│99年5月31日│99年5月31日│99年5月31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90號│第1390號│第1485號│││(編號1至6數罪併│(編號1至6數罪併│(編號1至6數罪併│││罰)。│罰)。│罰)。│└───────┴─────────┴─────────┴─────────┘┌───────┬─────────┬─────────┬─────────┐│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月30日中午12│99年2月24日晚間10│99年2月24日晚間10│││時│時許│時5分許│├───────┼─────────┼─────────┼─────────┤│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40、359、39│字第240、359、39│字第240、359、39│││3號│3號│3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30號│99年度訴字第230號│99年度訴字第230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27日│99年4月27日│99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230號│99年度訴字第230號│99年度訴字第230號││決├─────┼─────────┼─────────┼─────────┤││確定日期│99年5月31日│99年5月31日│99年5月31日│├─┴─────┼─────────┼─────────┼─────────┤│附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85號│第1485號│第1485號│││(編號1至6數罪併│(編號1至6數罪併│(編號1至6數罪併│││罰)。│罰)。│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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