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林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14號、100年度執字第1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林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林森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號部分,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994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0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中附表編號3、4部分,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受刑人張林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12.29│99.12.2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68號│第6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04號│100年度訴字第20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4.15│100.04.15│├───┼────┼───────────┼───────────┤││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04號│100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5.16│100.05.16│││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40號│1440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10.18│99.10.1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154號│215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號│100年度訴字第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1.31│100.01.31│├───┼────┼───────────┼───────────┤││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020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020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6.09│100.06.09│││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82號│1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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