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3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少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2630號、2834號、30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少禹施用第二級毒品,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甲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貳包沒收銷燬,附表甲編號1所示之吸食器壹組、附表甲編號2所示之塑膠吸食器壹支、編號3所示之玻璃球燈泡吸食器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附表編號1扣案之物欄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淨重0.4830公克)、吸食器1組」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少禹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共3罪;而被告所犯施用毒品犯行前,所持有毒品之犯行,均為其後之施用毒品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3罪,犯意個別、行為時間互異,屬數罪併罰,應分論並處罪刑後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4號、100年度台上字第7133號判決參照)。經查,本案被告固於偵查中供稱其毒品來源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文 」、「 阿明 」、「阿傳」之成年男子,(見毒偵3044號卷第32頁、毒偵2630號卷第34頁、毒偵2834號卷第31頁),惟查,檢警依被告提供之情資實施偵查後,迄本院判決前尚未查獲「阿文」、「阿明」、「阿傳」有販賣毒品予被告之犯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0月1日北檢治辰101毒偵3044字第85588號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頁以下)。
準此,被告此部分所供述之「毒品來源」是否為真,尚無從證明,其所為核與「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構成要件不符。從而,本案被告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爰審酌被告一再施用毒品,足見其陷溺已深,惟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被告施用毒品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兼衡被告犯罪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兩造對於科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並定其應執行刑均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於定刑前、後均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甲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各2包,均係供被告違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餘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裝置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2只,雖經鑑定機關於鑑定時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然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原送驗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可參,且實際上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前述包裝袋各2只,均應視同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甲編號1、2、3所示之吸食器各1組,則為被告自陳係其所有供違犯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使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 官高宥恩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甲┌──┬─────┬─────────┐│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第二級毒品│第二級毒品2包│││甲基安非他│、吸食器1組│││命(含包裝││││袋,淨重││││0.4830公克││││)、吸食器││││││││││├──┼─────┼─────────┤│2│塑膠吸食器│1組│├──┼─────┼─────────┤│3│玻璃球吸食│一支│││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