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74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大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告任職被告公司期間之每月薪資明細資料,據以計
  算原告之平均工資金額。
二、請提出被告明大清潔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
  項表(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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