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74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大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告任職被告公司期間之每月薪資明細資料,據以計
算原告之平均工資金額。
二、請提出被告明大清潔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
項表(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