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03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被 告 仁林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提起本訴,請求確認系爭本票3
紙之債權不存在之事實及理由,其爭議係因兩造間曾按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