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441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頂民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5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專用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