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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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三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三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呂三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044號撤回上訴確定,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3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126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另犯贓物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士簡字第37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6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犯偽造有價證券案,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並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415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全案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87號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與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94年1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68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勝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