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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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瑞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執聲付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瑞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瑞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5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另犯詐欺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042號判決上訴駁回;另犯強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強盜罪部分上訴後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19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台上字第162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揭各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798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43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陳恆寬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