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勳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五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勳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吳勳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無庸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郭廷耀附件:
受刑人吳勳韋應定其定執行之刑事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07.23│99.10.02││├────────┼────────┼────────┼────────┤│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6025號│字第4776號││├───┬────┼────────┼────────┼────────┤│最後│法院│板橋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9年度簡字第8101│100年度訴字第35│││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9.10.01│100.04.28││├───┼────┼────────┼────────┼────────┤│確定│法院│板橋地院│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簡字第8101│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決││號│5249號│││├────┼────────┼────────┼────────┤││判決│99.10.27│100.09.22││││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否│││案件││││├────────┼────────┼────────┼────────┤│備註│板橋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減更字第14989號│執字第2820號(臺││││(已執行完畢)│灣高院以上訴不合│││││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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